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所党委在改革、创新、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党委在北京分院党组和省直工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支持所长依法并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行使职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研究所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党内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保障
第四条 所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六条 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经所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所党委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党员课题组组长以上人员兼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所党委的同意。
第八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所纪委设专职纪检审计干部一名。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在煤化所党政办公室编制内,配备专职党务干部1名。
第十条 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研究所行政经费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围绕院、所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我所发展方向、长远规划、所长任期目标、队伍建设、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研究所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确保研究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十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经组织考核后,再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十四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1、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所党委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应邀请非党所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3、领导党支部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党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力,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做好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科技、管理骨干中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五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研究所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政工青妇各有重点、相互配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工作实践中去。
2、加强对全体党员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在干部、职工中进行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
3、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在职职工、研究生、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组织和带领全所职工努力完成研究所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具体负责创新文化建设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领导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职代会依照国家法律和章程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章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贯彻“依法办院,以德兴院”的方略,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切实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所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党委书记是研究所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委员会工作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