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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科院山西煤化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12-03 发布者: 字体<    >

中共中科院山西煤化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所科技体制改革和知识创新的需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为我所营造健康稳定的政治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章,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同时接受中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切实协助党委抓好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为我所的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纪律保证。

第四条 加强党内监督,党委书记是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负责人。要监督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第二章     纪委的职责、作用和任务

 

 第五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党纪的情况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违法违纪作斗争。

 第七条 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对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章》规定和中纪委的要求实施党内监督,重点监督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赋予人、财、物管理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八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承办上级纪委和所党委交办的纪检工作。负责向所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纪检工作。

  第十条 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一条 定时召开纪委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讨论工作、审理案件。

        

第三章  案件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党员违反党纪案件,应先由党支部调查了解,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纪委。纪委与党政办分管组织的同志密切配合,认真核实,在弄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召开纪委会议,讨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支部书记、处以上干部以及副研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给予党纪处分,除按第十一条程序履行外,均应报省直纪工委审批。

  第十四条 支部副书记、副处级干部以及相当工程师一级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给予党纪处分,除按第十一条程序履行外,均应报党委审批。开除党籍处分均应上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第四章  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对违纪案件处理,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掌握政策,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保证办案质量。

 第十六条 纪检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掌握政策;要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要保守机密、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凡是和纪检工作人员有牵连的案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纪委和纪检干部的自身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文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和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党员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举报,纪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应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政策、发展、稳定的大局,关心群众生活,主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创新文化建设,倡导创新意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努力为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服务,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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