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所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权力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我所的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科研、开发、管理等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
第七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各级行政领导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专题报告,评议、监督研究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的建议,参与对行政领导的业绩考评。
三、审议通过研究所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职工社会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所长办公会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二、充分调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研究所科技创新和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所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在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关心研究所的发展,有主人翁的责任感,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它方面的职工,其中科技人员一般不应少于60%。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所内调动,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调出所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从调出之日起停止;职工代表离退休其代表资格从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停止。因代表调出或离退休而缺额的单位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前补选新代表;新建部门的职工代表可按比例补选,新补选的代表经资格审查后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职工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职工代表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职代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 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议案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 职工代表按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所长、所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即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常设主席团负责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领导及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工人等组成,其中科技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所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第十九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选举产生分团长主持分团工作。
第二十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专门小组,完成所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提交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所职代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三、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所职代会决议和提案。
四、 办理所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 各专门小组对所职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处理,并向下一次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主席团会议可以根据内容邀请所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分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所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所职代会决议。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 完成所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