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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党的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03 发布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化所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为目标,以《党章》、《条例》等规定为依据,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严明奖惩,全面加强对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增强党组织的活力,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实行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党的建设工作中,体现到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山西煤化所党委对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书记是单位党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在中科院党组和省直工委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科院、省直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制定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条例》规定设置总支、支部等党组织,负责总支、支部班子的组建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考核、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换届工作。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工作。党委委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五、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方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如实向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反映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斗争。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拟任免(聘任与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再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定期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行政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科研一线、面向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原则,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在职职工、研究生、离退休人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关心干部成长,定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单位的创新文化建设,具体负责创新文化建设的组织与实施,保证和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九、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组织的政治领导。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纪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性、党风、党纪、党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二、定期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好民主生活会,发现、培养和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进行警示教育。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干部、群众的控告申诉,听取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处理。

六、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主要责任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主要领导担任。党支部书记是本处、室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必须坚持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抓,并将党建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创造性的开展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围绕单位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党员、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

五、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权益,虚心接受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全心全意地为党员和职工服务。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七、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党委负责对总支、支部落实党的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先进单位评比和文明单位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支部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评比,并对评比出的先进党组织及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影响单位党建工作,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党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党委专职副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委的工作部署得不到认真贯彻的;纪委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增多的;党支部书记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支部软弱涣散的,要分别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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