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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18 发布者: 字体<    >

  最近,中共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便于广大党员深入学习、精准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我们收集整理了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权威渠道提供的解读资料。

  解读1  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这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解读2  《条例》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解读3  《条例》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解读4  《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解读5  根据《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解读6  根据《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7  《条例》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分则中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明确履责不力造成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许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学习《条例》时,都对涉及“责任”的条款十分关心,尤其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什么关系?集体违纪中的责任如何划分?领导干部除了自己严守纪律还要负什么责任?

  解读8  什么是《条例》规定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的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因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责无旁贷的分内之事,是各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村级党支部,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党组织的各个部门,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都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如果相关党组织因从严治党职责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就要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属于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

  从内涵上看,全面从严治党涵盖了党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涉及纪律检查、宣传、教育、组织、群众、统一战线等各项工作,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并不等于全部,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实际上是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具体分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包含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所说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此次《条例》写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两个责任”的统合与提升,有利于推动每一级党组织负起责任、共同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形成全党一起动手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局面。

  解读9  如何区分《条例》“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条例》对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具体责任认定上,都按照“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划分,并给予相对应的纪律处分。事实上,这三类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前一种的承担者可以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后者则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如何具体区分三种“责任者”,《条例》第38条给出了相对清晰的标准。比如,“直接责任者”是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其为当事人;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则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应管”或“参与决定”的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举例来说,某单位发生超标准公务接待的违纪问题,如果该单位领导直接授意工作人员安排该接待,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者”;如果没有直接要求,则要结合该单位对于公务接待的具体分工、工作流程、审批程序等规定进行违纪责任划分,比如,直接批准接待的主管领导就应当是“主要责任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定性量纪中,根据相关规定,一个班子的一把手即“第一责任人”,通常在因履职不力导致集体违纪而受到追究时,往往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解读10  根据《条例》,下属违纪,领导干部要担责任吗?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无疑,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许多肯定的答案。我们看到,《条例》中有29处条款出现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纪律中有3处,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组织纪律中有6处,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廉洁纪律中有8处,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如违规公款吃喝、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出国(境)旅游等;群众纪律中有5处,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工作纪律中有7处,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

  凡是出现这一表述的条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体违纪的情形。涉及相关问题时,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触犯纪律,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触犯纪律,都要根据情况划分违纪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今年4月28日,中央纪委通报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因下属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蔡玮被东风汽车公司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一追责情形,明年起就可适用《条例》第98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分。

  从实践角度看,这些包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表述的条款,既提醒执纪机关在纪律审查时要全面排查该行为涉及的人员,同时,这一“负面清单”也警醒党员领导干部除了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队伍,因为即使本人未直接参与违纪行为,也可能会因下属违纪而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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