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级)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
(科发人字〔201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流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含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扩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后备队伍,有利于解决日益增长的科技人才需求与编制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有利于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择优遴选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良性流动。
第四条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应充分利用国内外青年人才资源,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建立开放灵活的吸引和培养机制。
第二章 岗位与聘用管理
第五条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按照各单位项目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后人员的招聘与岗位管理按照国家、院及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对特别研究助理招聘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人事局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对拟聘的特别研究助理,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六条各单位应与特别研究助理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权责,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其中,博士后人员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进出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聘用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院内、外均可。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需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报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 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为特别研究助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特别研究助理的薪酬水平一般相当于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的平均水平。对于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创新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可适当提高其薪酬水平。
第九条各单位可采取灵活的薪酬发放形式,建立特别研究助理薪酬待遇与其工作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分院、各单位应积极协调各种资源,采取不同方式解决特别研究助理的住房问题,无法解决住房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以绩效考核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各单位应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评价原则,制定与特别研究助理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标准,严格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调整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薪酬及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 设立“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为吸引全球优秀博士来我院从事科研工作,加强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设立“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特别研究助理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特别研究助理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人,结合实际动态调整,院所两级共同资助。院给予每位入选者6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分2年下达。各单位2年内给予每位入选者20万元匹配经费。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高匹配经费额度。
第十四条院重点依据各单位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规模核算资助名额,并适当考虑对重大科研平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西部等艰苦地区的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遴选资助人选,资助人选报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获资助者等,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范围,不占各单位的资助名额。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可用于特别研究助理的薪酬发放、科研及访问交流等支出。
第五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七条院按照各单位发放特别研究助理薪酬标准的50%,给予各单位经费补助(不含在职博士后),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所在地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将特别研究助理的薪酬发放情况报人事局审核,院采取“后资助”方式拨付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国际博士后项目”等资助的特别研究助理,受资助期内院不核算其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院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后续支持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符合“院专项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特别研究助理,可按院、所有关规定要求,申报“院专项人才计划”项目,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成长环境。
第二十二条实施“预聘—长聘”制度的单位,对留所纳入事业编制的特别研究助理,可继续实行预聘管理,对其再培养、再择优。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院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将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成效,列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从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特别研究助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特别研究助理的关爱和培养,在科研条件、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将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归口人事部门管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举措。
第二十六条院按比例核定特别研究助理日常经费补助时,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向院报送特别研究助理薪酬具体发放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况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调减或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19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