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顺利通过考核
再接再厉,警钟常鸣,全国68家评价单位考核未通过
发布时间: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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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004] 41号文《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5月12月对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2004年7月,我所顺利通过了山西省环保局组织的初审;
2004年11月,我所顺利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的终审,并在网上公示。
本次被考核的评价单位共926家,其中合格单位共858家,占92.7%;不合格单位共68家,占7.3%。其中吊销了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等8家单位证书,降低了内蒙古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4家单位的评价范围,暂停了山西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贵州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环境保护研究所等11家单位的业务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了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16家,暂缓发证29家。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27日在京通报了对考核不合格的68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处理情况。详情见:
http://www.china-eia.com/index_content/zjwj/panyue_hpdw_yq.htm
为进一步规范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实施六项具体措施:
 在目前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基础上,增加一年1-2次的集中抽查,抽查中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选择部分甲、乙级单位,对其环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
 参照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制订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工作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使环评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
 加大对环评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处罚条款,制订出应受处罚行为的明确界限,提出硬性指标。
 完善和改进日常考核管理体系,修订原有的考核内容与指标,提高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及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环评资质的准入条件,强化环评责任追纠。
 推进并严格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组织首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下列八类项目: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 项目;
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
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
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
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
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
建设规定的项目;
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
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凡违规承接环评业务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水平低、质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酌情给予中止环评资格证书三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1、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2、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的;
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不客观的;
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利的;
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
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
不可行的;
10、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刘黎)